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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創辦人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第一屆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具各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址、學經歷等資料,並載明確無本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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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