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因其不動產、重要財產有增減者,而為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前條及前項聲請書及財產變更清冊,應檢送一式四份;其租用土地及建築物者,並應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