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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
第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因其不動產、重要財產有增減者,而為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前條及前項聲請書及財產變更清冊,應檢送一式四份;其租用土地及建築物者,並應依
第七條
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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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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