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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學校違反教育法令,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校長違反教育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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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