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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2條

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 開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 票匭依附式二之規定,選舉票依附式三之規定。 (編 註:附式二、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919-9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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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