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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9條

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就投票簿記載投票場所、投票日期、發出票 數、用餘票數、投票數及其他附記事項,並將所記情形,造具報告書,連 同投票匭及用餘之選舉票、投票簿、選舉人名冊,呈送該主管選舉機關。 前項報告書,應由投票監察員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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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