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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51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在邊疆地區之各民族,係指四 川、西康、雲南、貴州、廣西、湖南六省之西南邊疆民族,主管選舉機關 應將其選舉人名冊,分別造具選舉票,單獨計算,於公告後,開列名單, 附註得票數目,層報選舉總事務所彙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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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