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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54條

第 四 章 選舉程序
立法委員當選證書有遺失或毀滅情事時,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請求補發 : 一、在原當選地之著名報紙上登載遺失聲明,其期間至少應為二日。 二、填寫請求補發證明書同式二紙,由同屆立法委員三人負責證明之,證 明書之式樣,依附式五之規定。 三、檢附最近二寸半身像片四張,連同請求補發證明書,登載遺失聲明報 紙各二份,一併送請該管上級選舉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就餘存之當選 證書,編列補字第幾號,將其所附像片,分別粘附於請求證明書、當 選證書及存根上,取據補發,其存根仍發交原主管選舉機關存查,並 檢附請求補發證明書及聲明遺失報紙各一份,轉請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選舉總事務所裁撤後,應轉送立法院,其不分區之省市立法委員, 遇有前項情事時,送請選舉總事務所辦理之。 前項第三款所稱該管上級機關及原主管上級機關,於裁撤後,為其接管機 關。 (編 註:附式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23 頁)
AI 白話解釋

「選舉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30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均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竣。第31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投票日期,由選舉總事務所規定通告。第32條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開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票匭…第33條投票管理員於接收選舉票時,應會同投票監察員,查明數目,嚴密封存,非屆投票日期當眾驗明封識後,…第34條投票管理員應於投票前,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開驗後,嚴加封鎖。第35條選舉人於投票日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時,投票管理員應在選舉權證上加蓋「領票訖」字樣,並將原證發…第36條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一、冒名頂替者。二、發現二個或二個…第37條依前條規定令投票人退出時,應將其選舉票收回,並附記事由於投票簿該選舉人名下。第38條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鎖,非經開票管理員會同開票監察…第39條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就投票簿記載投票場所、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投票數及其他附…第40條遇有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不能投票時,不分區之省市投票管理員,應呈報主管選舉機關電呈…第41條投票開票時間,不得在上午八時前下午八時後,其未投畢或未開畢之票匭,應由管理員會同監察員暫時封…第42條各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於各投票匭送齊之翌日,應酌定開票時刻,先行宣布,屆時親臨開票所,督…第43條選舉人得請求開票管理員給與入場券,入開票所參觀開票事宜,至座滿為限。第44條開票管理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會同開票監察員為之,認定後須當眾宣布。前項廢票認…第45條開票管理員應作成開票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投票總額。二、廢票數額。三、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第46條開票管理員於開票完畢後,應將開票情形,造具報告書,連同開票筆錄有效選舉票及廢票,呈送主管選舉…第47條投票簿、開票筆錄須繕副本,以備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請求閱覽,其正本應保存三年。第48條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完畢後,應將選舉情形、選舉結果,造具報告書,呈報上級選舉機關備案。第49條當選人或候補人所得票數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名次先後。第50條候選人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二款以上之選舉均當選時,其當選均為無效。第51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在邊疆地區之各民族,係指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廣西、…第52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辦理完竣,主管選舉機關或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彙計公告機…第53條立法委員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條各款之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第55條補發當選證書,應於發現遺失一個月內請求之。第56條當選人因故出缺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第57條立法委員於當選後,攜帶當選證書,親至立法院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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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