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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44條

開票管理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會同開票監察員為之, 認定後須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投票所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不加圈選者。 三、圈選二名或二名以上者。 四、不圈在姓之上端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者。 六、圈後加以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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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