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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50條

候選人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二款以上之選舉均當選時,其 當選均為無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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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