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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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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3條
投票管理員於接收選舉票時,應會同投票監察員,查明數目,嚴密封存, 非屆投票日期當眾驗明封識後,不得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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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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