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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5條

選舉人於投票日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時,投票管理員應在選舉權證上加 蓋「領票訖」字樣,並將原證發還,指往投票處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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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