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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6條

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凶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前項委員或監督,得派員代行本條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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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