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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8條

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鎖 ,非經開票管理員會同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當眾驗明封識,不得啟封。 投票人認為必要時,得公推代表九人至十五人,另備各人簽名蓋章之封條 ,加封於投票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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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