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介紹法 › 第10條

職業介紹法 第10條

職業介紹機關分左列二種: 一、公設職業介紹機關:省、市、縣或鄉、鎮、區所設立之職業介紹機關 屬之。 二、私設職業介紹所:工會、農會、商會、漁業、海員工會、同業公會、 合作社或其他合法組織之團體設立之職業介紹所屬之。 前項職業介紹機關,對於求職者,不得收取介紹費。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職業介紹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