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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11條

職業介紹機關,對於僱方及傭方,不得於性別、地域或信仰等關係而為差 別待遇,其介紹並須公開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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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