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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15條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得提議並獎勵以書面締結勞動契約。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依當事人之請求,得證明因其介紹而成立之勞動契約 之內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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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