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介紹法 › 第5條

職業介紹法 第5條

中華民國人民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向其所在地之職業介紹機關申請介 紹職業: 一、具有職業之知識或技能者。 二、具有相當之體力及經驗,堪任勞動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職業介紹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