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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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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19條
縣職業介紹機關之職務如左: 一、接受及徵集縣內僱方或傭方之請求,及由各鄉、鎮、區職業介紹機關 轉達之請求,並為分類。 二、勞動需要及供給之調劑。 三、監督及指揮管轄區域內之職業介紹機關。 四、勞動需要及供給狀況之調查。 五、關於勞動供給不足或過剩預防及救濟方案之作成。 六、縣內求職者有過剩或不足時,通知省職業介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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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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