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介紹法 › 第26條

職業介紹法 第26條

私設職業介紹所,應將其所登記求職者之過剩或不足及其介紹事業之狀況 ,向該管市、縣政府每月報告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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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