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介紹法 › 第14條

職業介紹法 第14條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對於發生團體糾紛之僱方及傭方,仍得繼續行使其職 務。但應先將糾紛事實告知關係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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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