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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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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28條
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職業介紹事業者,應具聲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取 具殷實商店保結,向該管市、縣政府呈請許可: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二、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三、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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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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