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介紹法 › 第3條

職業介紹法 第3條

為圖職業介紹事務之聯絡統一,省、市、縣得設置職業介紹機關,或附設 於他機關,受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之監督。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職業介紹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