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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23條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介紹事務,應辦左列事項: 一、總集全國職業介紹機關所報告勞動之需要及供給,而研究其調劑方法 。 二、考核全國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調查勞動需要及供給狀況,並提議改 良全國職業介紹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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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