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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92條

製造業者應於適當階段,依據所規劃之安排執行設計與開發系統性審查,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評估設計與開發結果符合要求之能力。 二、鑑別任何問題並提出必要措施。 參與審查者應包括與接受設計與開發階段相關部門代表和其他技術人員。 審查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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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