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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各農場退除役 官兵從事農業生產,建立合理經營制度,以達成自給自足,改善榮民生活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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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各農場應分別於每年元月底及七月底以前,陳報上半度及下半度之生產總收益。
第23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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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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