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10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10條

各莊 (池) 榮民人數,視生產能力,由各機構作公平合理之配置,並經榮 團會通過後實施。各莊 (池) 工作分配,由莊 (池) 長按實際情形及各榮 民體力作合理分配;其報酬則計算各榮民勞力多寡,以點數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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