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1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14條

各機構產品處理,依照左列原則辦理之: 一、各種產品之收穫,應視市場實際需要情況,作有計畫之捕撈,以配合 銷售。 二、各莊 (池) 所收穫之產品,應由各機構統籌運銷之。 三、各莊 (池) 所收穫之產品,由各機構視其所屬各莊 (池) 之分布情形 ,輔導榮民組織產品銷售小組,或推選榮民代表會同處理之。 四、產品銷售所得款項,均由各該機構隨時集中收存保管,並先扣回成本 ,及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計算利益分配之。 五、各機構應視產品實際處理程序,設計各種表報,以配合作業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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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