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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1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14條
各機構產品處理,依照左列原則辦理之: 一、各種產品之收穫,應視市場實際需要情況,作有計畫之捕撈,以配合 銷售。 二、各莊 (池) 所收穫之產品,應由各機構統籌運銷之。 三、各莊 (池) 所收穫之產品,由各機構視其所屬各莊 (池) 之分布情形 ,輔導榮民組織產品銷售小組,或推選榮民代表會同處理之。 四、產品銷售所得款項,均由各該機構隨時集中收存保管,並先扣回成本 ,及照本辦法
第十二條
及
第十三條
之規定,計算利益分配之。 五、各機構應視產品實際處理程序,設計各種表報,以配合作業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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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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