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9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9條

各機構所需生產設備及消耗性物料,應按照規定程序採購,固定設備應由 各莊 (池) 自行保養、更新,至於消耗性物料如飼料等,應妥為貯藏,按 計畫及實際情形投放,務期作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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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