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5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5條

經營資金以儘量運用各機構原有生產資金為原則,如無資金,初期可申請 本會貸款辦理,俟業務正常後,其收益除償還本會貸款外,餘款留作各機 構生產資金。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