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12條

為謀求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與各種福利事業之舉辦,及各項災害之救濟 等,各機構得視實際情形於各莊 (池) 產品銷售金額內,提取百分之一至 百分之十五 (虧損莊 (池) 不提) ,作為公積金 (內含互助金) ,其保管 及運用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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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