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1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11條

各莊 (池) 榮民經營水產養殖事業之收入,除扣除生產成本外,餘均為各 莊 (池) 利益;所稱之成本係指直接人工、直接材料、間接費用及管理費 用等均屬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