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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7條

各莊 (池) 對於公有設施如房屋、防逃設備、車輛、網具,均應善加保養 與使用,如有損壞須加修復時,其所需費用列入該莊 (池) 當年成本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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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