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8條

各莊 (池) 所需種苗,於每年清池後由各莊 (池) 負責人將所需種苗種類 ,數量分別清單,報由各機構統一採購分送各莊 (池) ,並派員輔導各莊 (池) 放養魚苗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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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