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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3條

各機構榮民之業務經營,應採分莊 (池) 合作經營方式,並計算勞力,合 理分配報酬,其盈虧由各莊 (池) 自行負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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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