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2條

本會各附屬水產養殖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無論經營鹹、淡水各 種水產動、植物養殖,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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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