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1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13條

各莊 (池) 盈虧之結算,應於清池後或年度終了時辦理之;至紅利之分配 ,於會計年度結算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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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