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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4條

各機構生產計畫及事業收支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報會核定後實施 。計畫預算核准後半個月內,將計畫預定進度表報會,並於計畫開始實施 後,按月呈報實際進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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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