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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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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左列各款之乳製品,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運輸、陳列或貯藏。 一、已腐敗或變性或具有異常氣味者。 二、使用已腐敗或變性之原料者。 三、摻用規定外食品添加物或其他物質者。 四、不合
第五條
規定之標準者。 五、使用容器,違反
第十三條
及
第十四條
之規定者。 六、不合
第二十三條
及
第二十七條
規定者。 七、違反
第二十五條
之規定者。 八、未經政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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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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