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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請領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應檢具技師證書﹑學校畢業證書 ( 或加蓋印信之畢業證書影本) ﹑講習或訓練合格證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審查合格後核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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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