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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15條

新設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設立後六個月內,設置廢 (污) 水處 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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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