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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至少應具備 左列現場檢測儀器:  一 PH檢測設備。  二 分析天平一台。  三 懸浮固體檢測設備一套。  四 生化需氧量或化學需氧量測定儀器一套。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儀器。 前項第四款所訂之儀器依放流水標準中規定之水質項目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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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