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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1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填具廢 (污) 水處 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書,並檢附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向當地主管 機關申請核定。當地主管機關應按季層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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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