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 第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 (污) 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應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五千立方公尺未滿 者,應設置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二千立方公尺 未滿者,應至少設置乙級以上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 前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廢 (污) 水代處理業處理廢 (污) 水或事 業將其廢 (污) 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如每日廢 (污) 水產生量在三 百立方公尺以上,應至少設置乙級以上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