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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9條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之一資格: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經訓練合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 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水產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    學校工科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 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事業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國民中學﹑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    驗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前項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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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