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 第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8條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之一資格:  一 領有本國環境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 領有本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化學工程﹑機械工程技師證書經講    習合格者。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系 (所) 畢 業,經講習合格者。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之化學﹑化工﹑土木﹑水利等系 (所) 畢業,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 操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之機械、電機、礦冶、食品科系 、畜牧、藥學、農化、農工、水土保持、公共衛生、工業安全衛生 、醫事技術、水產製造工程、電子工程、海洋環境、河海工程、輪 機工程、環境保護技術、水產食品、海洋輪機等系 (所) 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系 (所) 畢業,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 訓練合格者。  六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科畢業,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 件,經訓練合格者。  七 曾任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講習合    格者。 前項講習或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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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