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 第1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13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 證書:  一 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   二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者。 因前項規定撤銷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