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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廢 (污 ) 水處理技術員。 執行業務之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對於前項調訓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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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