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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分左列二種:  一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 二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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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