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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  一 廢 (污) 水處理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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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