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 第1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14條

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左列業務:  一 釐定廢 (污) 水改善及管理計劃,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 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輕污染源之質﹑量,並向負責人提供    有關污染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三 管理﹑維護廢 (污) 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 四 實施廢 (污) 水之質及量檢測,並作成紀錄。  五 擬定並協調實施廢 (污) 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六 廢 (污) 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七 廢 (污) 水處理資料之申報及管理。 八 其他有關廢 (污) 水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