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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 第1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14條
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左列業務: 一 釐定廢 (污) 水改善及管理計劃,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 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輕污染源之質﹑量,並向負責人提供 有關污染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三 管理﹑維護廢 (污) 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 四 實施廢 (污) 水之質及量檢測,並作成紀錄。 五 擬定並協調實施廢 (污) 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六 廢 (污) 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七 廢 (污) 水處理資料之申報及管理。 八 其他有關廢 (污) 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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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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